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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11-12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效果,加强对校内各单位领导干部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聚焦经济责任站稳政治立场,把握政治方向,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教育改革发展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校内各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 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党政工作要求,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管理财务收支、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按照校党委要求依法依规对校内各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的行为。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由校党委组织部书面委托审计处负责实施。审计处应结合组织部提出的年度委托建议,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于需要出示专业鉴证的项目,审计处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委托社会审计的审计费用由被审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六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成员主要由组织、纪检监察机构人力资源部、审计财务资产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根据经济业务需要,要求相关单位参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审计处和参加审计项目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审计处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结合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学校战略部署,推动本单位发展情况

(二)单位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和运转情况;

(三)单位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情况;

(五)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六)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七)落实学校工作任务和重大财经政策情况;

(八)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九)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资产的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十一)本人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十一 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三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年度。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十二 经济责任审计分为准备、实施、终结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

(二)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审计公示、收集有关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交换意见;

(三)审计终结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

(四)后续审计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移交重大审计线索、推进责任追究、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十三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交述职报告及相关资料。述职报告应包括本人任职时间、职责范围、任期目标、任期内的主要成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经济责任等;相关资料包括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或者合作协议、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同时要报送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并签署承诺书。

第十 组织部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审计进点会议。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在会上做述职报告。

第十 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等因素,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审计方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十七条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要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之外,同时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反馈给纪检监察机构。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十 审计处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目标等规定,结合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做评价。

第十 审计评价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相关性和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十 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主要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分析;运用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进行对比分析等。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合理选择和设定定性、定量评价指标。

二十一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学校及被审计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发展战略、规划、目标、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单位重大经济活动的论证、决策资料、重大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涉及相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资产清单、债权债务清单和其它财务资料;

)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专业机构的意见和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其他依据。

二十二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及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发挥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规章制度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规章制度,或者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规章制度的问题,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处可以以适当方式向组织人力资源部提供相关情况。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二十 实施审计后,审计处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审计处应当针对收到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出必要的修改。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总体评价。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描述、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主管校领导或者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十 审计报告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经济责任人的经济活动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审计处应当将审计报告报送主管校领导,提交校党委组织部,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针对个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进入个人档案。

审计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撰写并向组织部报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三十一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十二 审计处应当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推进学校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三十三 审计处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建议学校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或者移交纪检监察机构、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查处。

三十四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针对审计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送审计处。

第三十 审计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核实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于审计查实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审计处可开展后续审计审查和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措施实施整改:

(一)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在党政领导班子会上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根据审计报告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逐一对账销号,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按要求及时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结果;

(三)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根源,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系统风险;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 审计处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学校主要领导,提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 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部门以及学校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成果。

第七章

第三十 学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依照本办法执行。

四十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2021930日至 2026年929施行。原《西北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西大监审20161)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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