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审计处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或审签: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根据组织部门的提请,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六)、有关规定额度内的基建及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七)、办学效益和经济效益;
(八)、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九)、国家财经法纪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参与学校十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及仪器设备购置的招投标及验收工作。
三、对学校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向学校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四、办理基建及维修工程决算对外委托审计。
五、开展审计咨询服务。
六、完成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专项业务。